(2017)粤120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水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3刑初33号公诉机关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水友,绰号“肥佬”、“肥佬陈”,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捕前住肇庆市鼎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肇庆市看守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肇鼎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水友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思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水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水友在未实际承揽肇庆市端州区前村祠堂、前村荒地、前村市场、前村卫生工作、前村鱼池、麻将馆、高要南岸店铺装修、搭棚工程等项目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上述工程为名,并以20%至60%的高回报率为诱,先后骗取了蔡某等八人的款项共人民币14.35万元。陈水友在骗取上述八名被害人的钱财后,除所得款项中3000人民币以利润回报给蔡某外,其余款项均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水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水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投资项目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4.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水友诈骗金额累计13.45万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水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水友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认罪。但认为不是全部都是诈骗,很多项目都是真的,只有一两个项目,其中包括祠堂、荒地是因为资金周转不了,才去骗钱回来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陈水友在未实际承揽肇庆市端州区前村祠堂、前村荒地、前村市场、前村卫生工作、前村鱼池、麻将馆、高要南岸店铺装修、搭棚工程等项目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上述工程为名,并以20%至60%的高回报率为诱饵,先后骗取了蔡某等八人的款项共人民币13.45万元。被告人陈水友诈骗经过如下:2015年2月至7月间,以承包猪场项目、做消防器材生意为由骗取邹某18000元;2015年5至8月间,以承包房屋装修项目为由骗取孔祥厂9500元;2015年9至11月间,以做桉树、大理石生意为由骗取李某26000元;2016年1至4月间,以承包前村卫生所、转租荒地等项目为由骗取彭某6500元;2016年3至8月间,以承包端州前村祠堂、转租荒地、转租前村市场鱼池三个项目为由骗取蔡某9500元,以承包高要南岸店铺装修项目为由骗取蔡某14000元,以承包经营麻将馆的项目为由骗取蔡某50000元。期间,被告人陈水友先后共支付3000元作为利润给蔡某;2016年8至9月间,以承包高要南岸店铺装修项目为由骗取吴伟帆2000元;2016年8月间,以承包搭棚工程为由骗取石骏桦1000元;2016年9月间,以承包高要南岸店铺装修项目为由骗取陈家鸿1000元。骗取的人民币134500元被告人陈水友称全部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有被告人陈水友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投资项目为由,并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3.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水友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水友提出“不是全部都是诈骗,很多项目都是真的”辩护意见,但未能提供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证明其所说的项目确实由其承揽,故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水友违法骗得的钱财,应当退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陈水友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水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水友分别返还上述八名被害人的损失共13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雄审 判 员 郭德远人民陪审员 张杰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敏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