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子茹与赵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茹,赵景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973号原告:王子茹,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被告:赵景林,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东市。原告王子茹与被告赵景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茹,被告赵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子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费款4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3,360元(自2016年4月1日至偿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春天,赵井林在哈尔滨市承包工程时,赵井林让王子茹为其雇佣力、瓦工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由赵井林给付工费132,000元,余款88,000元由赵井林于2015年9月16日出具欠据一份。经王子茹多次催要,赵井林又给付工费40,000元,尚欠工费48,0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赵景林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景林在哈尔滨市承包了混凝土和力瓦工工程。之后,赵景林将瓦工活承包给王子茹,承包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计算。工程自2014年4月开始至2015年6月结束。2015年9月16日,经双方结算,工程的总价款为220,000元,赵景林已给付工费132,000元,余款88,000元由赵景林出具收据一份。经王子茹多次催要,赵景林于2015年12月给付王子茹工费40,000元,尚欠48,000元拖欠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给付原告工费的义务。原告要求给付所欠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付资金钻有期间的利息的主张,因双方没有约定,又无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景林给付原告王子茹欠款4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二、驳回原告王子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王子茹自负42元,由被告赵景林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