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明芳与冉毅彬、曾祥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芳,冉毅彬,曾祥琼,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007号原告:刘明芳,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中,安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毅彬,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曾祥琼,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被告:安岳县通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北段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206650455W。法定代表人:曲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86号。主要负责人:王家栋,系该支公司经理。原告刘明芳与被告冉毅彬、曾祥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刘明芳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27元,由原告刘明芳负担。审判员 王 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瑜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