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李向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支行,李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1799号负责人:段旭光,行长被执行人:李向慧上列当事人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向慧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手续费等共计63269.89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346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雒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