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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与杨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建忠。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4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建忠给付本金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一套和川A***37车辆已由本院查封,房屋待本院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杨建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建忠尚欠申请执行人XX本金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