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荣字与王富鑫、刘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荣字,王富鑫,刘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256号原告董荣字,男,汉族,1987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王富鑫,男,汉族,1988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刘俊,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军,经理。原告董荣字与被告王富鑫、刘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荣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0元,由原告董荣字承担。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义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