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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其国与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国,周长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585号原告刘其国,男,汉族,1948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周长冬,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刘其国诉被告周长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其国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国撤诉。审判员  上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胜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