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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关于匡利君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利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市恒晶经贸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张健,马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647号申请人(案外人):匡利君,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吴江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市恒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乔木湾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马军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轴承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少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军成,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市恒晶经贸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张健、马军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匡利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匡利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匡利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匡利君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鹰战审判员  李淑红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