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77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徐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