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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77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徐某,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