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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9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现代服务学校诉被告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现代服务学校,韩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300号原告锦州现代服务学校,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蔡庆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燕、王磊,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1950年2月11日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现代服务学校诉被告韩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现代服务学校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