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新珠江铜业线缆有限公司与牛军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珠江铜业线缆有限公司,牛军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70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新珠江铜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赛娜。被告:牛军礼,男,出生于1982年2月9日,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珠江铜业线缆有限公司诉牛军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3507.92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23482.92元。审 判 长 陈玉星人民陪审员 陶秀琴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富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