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继鑫与李连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鑫,李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鑫,男,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李连艳,女,住辽源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继鑫与被执行人李连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执行人已将500元欠款一次性偿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3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