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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世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王世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84号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科福路358368号4幢1层E区J9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6677975F。法定代表人:于慎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龙,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尊,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洪顶,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亚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宝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