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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伟平、王启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平,王启明,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军,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启明,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君,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再审申请人王伟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启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2民初53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伟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于秀强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