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伟平、王启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伟平,王启明,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伟平,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军,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启明,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君,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再审申请人王伟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启明、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2民初53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伟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于秀强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媛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