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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郭永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501号原告郭永江,公民身份号码×××,男,一九八五年十月五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系蒙××××××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负责人:张丽,任公司总经理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三马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江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