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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高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良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9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高良,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16年6月1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年7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5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高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高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张高良与程某、张某合伙开发邢台经济开发区盛世春天12、18#楼工程,张高良负责工地项目部。三人挂靠在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公司)名下,由新东阳制作技术资料专用章供项目部使用,需要新东阳公章的材料由张高良联系并盖章。2013年9月盛世春天项目开发商继续让张高良等人负责16、17#楼工程,盖完三层后开发商与新东阳终止合作,张高良等人改为挂靠在浙江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16、17#楼施工过程中,张高良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新东阳公司公章、新东阳第八建设公司公章及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仍进行伪造、使用,并与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供应商砼合同,至今拒不支付约330万元货款。2014年7月9日新东阳第八建设公司总经理沈某1发现张高良私刻16、17#楼技术资料专用章将其收回,张高良再次私刻公章并继续使用。后内丘万泰公司将新东阳公司起诉至内丘县人民法院,张高良又伪造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致使内丘万泰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回、新东阳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庭审中提供了沈某1陈述、证人沈某1、程某、吴某、匡某、杜某1、高某、王某、宛某、郭某、于某等人证言、邢台市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合同附件、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张高良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高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高良未做实质性辩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张高良与程某、张某合伙在盛世春天项目施工,承建该项目12#、18#楼,张高良负责工地项目部。三人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由新东阳公司制作技术资料专用章供项目部使用,需要盖新东阳公章的材料由张高良联系并盖章,后来盛世春天项目开发商与新东阳终止合作。2013年9月盛世春天项目开发商继续让张高良等人承建16#、17#楼,张高良等人改为挂靠在浙江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名下。在16#、17#楼施工过程中,张高良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新东阳公司公章、新东阳第八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八建)公章及新东阳公司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以下简称技术资料专用章),仍进行伪造、使用,并与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丘万泰)签订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2014年7月9日新东阳八建总经理沈某1发现张高良私刻技术资料专用章将其收回,张高良再次私刻技术资料专用章并继续使用。后内丘万泰索要商品混凝土货款将新东阳公司起诉至内丘县人民法院,经内丘县人民法院一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东阳公司给付内丘万泰商品混凝土款32766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河北省公安厅冀公物鉴文字〔2016〕36号文检检验意见书证实,经过对新东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民事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对比检验,民事上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的“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情况说明上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沈某1(系新东阳八建总经理)陈述,新东阳八建是新东阳公司于2008年11月份在河北省成立的一个分公司,专门负责河北本地的建筑施工业务。2016年3月17日,新东阳公司收到一份“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终字第417号判决书”,判决新东阳公司给付内丘万泰商品混凝土款32766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新东阳公司感觉非常意外,因为新东阳公司从来没有承建邢台盛世春天16、17号楼工程及车库,也没有与内丘万泰签订过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更谈不上欠内丘万泰货款了。新东阳公司委派他前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详情得知有人私刻新东阳公司的印章,冒充新东阳公司与内丘万泰签订了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并拖欠了货款,内丘万泰起诉了新东阳公司;而在法院诉讼阶段,冒充新东阳公司的人又私刻了新东阳公司的印章,假造了委托书等文件前往应诉,整个过程新东阳公司完全不知情。他从法院判决书里了解到当时所谓的新东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叫张高良,而在供应合同中,签名的也是张高良,所以他们怀疑是张高良伪造了新东阳公司印章,并一手操作了这些事情。张高良不是他们公司员工,与新东阳公司也没有任何关系;新东阳公司也从没有与内丘万泰签订过任何合同;新东阳公司也从来没有给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过任何材料;从法院提取的材料里所显示的印章与新东阳公司实际印章明显不符,新东阳八建行政章没有身份编码,新东阳公司没有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这些印章在以下材料上使用过:一、新东阳公司行政章在盛世春天住宅小区16#、17#楼及周边地下库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签订申请书、法院一审二审过程中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卢大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组织代码复印件使用过;二、新东阳八建行政章在与上海彦熹实业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与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砼采购合同上使用过;三、新东阳公司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在与16#、17#楼混凝土高某班组、木工李某1班组、外架李某2班组、钢筋宋某班组和水电赵某班组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上使用过。法院已经把判决书送达给新东阳公司,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导致新东阳公司蒙冤欠内丘万泰3276667.5元的债务,再加上利息、案件受理等费用总金额达350余万元。法院可能会随时处置新东阳公司的财产;而且这起事件让新东阳公司蒙受了不白之冤,对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支付这个债务,法院没有对公司执行判决结果。2016年3月18日,他给程某(邢台盛世春天12、18号楼实际施工人)打电话问是怎么回事。2016年3月19号,程某来石家庄给他讲这个事,当时在场的有程某和他、他妻子尹某及聘请的蔡律师。程某明确表示,私刻新东阳公司印章是张高良让高某去刻的,由张高良保管、使用,盛世春天16号和17号楼的项目一直是张高良具体负责,而且程某还给张高良打了电话核实了私刻的公章放在其租住的邢台开发区聚龙小区住处,程某已让张高良将其房子的钥匙寄过来。程某又给张高良打电话里说跟内丘万泰商量一下,欠款能不能分期付清,如果其不把这个事情解决掉,新东阳会对追究其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最后蔡律师将会谈的主要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让他、尹某和程某签字确认。当时他对程某说让其拿到私刻的公章后交给他,程某当时同意,但是到最后程某也没给他。2016年3月23日,张高良和高某来石家庄找他,程某没有来。他让张高良赶紧和内丘万泰把纠纷了结,别让新东阳公司背黑锅,他可以向新东阳公司申请不去追究张高良刑事责任。张高良表示回去和程某商量一下。过了两天他又给张高良打电话问事情处理得怎么样了,张高良说实在没钱,其处理不了这件事。无奈他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4年7月9日,他因12号、18号楼结算的事情找程某,当时程某没在,他在张高良办公室无意中发现桌子上边有一份技术资料,资料的名称他现在想不起来了,但是资料的落款上盖着新东阳公司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印模。当时他很诧异,因为新东阳八建没有接手该项目,根本不会刻有这样的印章。于是他问张高良这上边的印模从哪来的,在他的再三追问下,张高良承认是其私刻了技术资料专用章。于是他让张高良把这枚印章交了出来,并用信封封好,在信封的封印处还让张高良写下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当时汪某也在场。技术资料专用章是内部项目技术资料使用,必须是他们新东阳八建承接了该项目以后,然后向新东阳公司打报告,经新东阳公司同意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东阳市现代刻字印章中心刻制该章,然后由他们新东阳八建到新东阳公司领取。新东阳和盛世春天开发商没有签署过16#、1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书,也没有委托过别人签署过该协议。3、程某(邢台盛世春天12、18号楼实际施工人)证言证实,他不是新东阳公司的员工,当时是邢台开发区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施工方,之前做盛世春天12、18号楼项目时,曾经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而已。2011年4月份左右,他、张高良、张某三个人合伙在开发区盛世春天负责12#、18#楼施工,他们三个口头约定,他占40%,张高良和张某每人30%(包括投资和收益)。他一般在石家庄搞正定小商品市场的建筑工程。他们没有施工资质,需要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才能施工。当时盛世春天一期是新东阳公司建设的,后新东阳公司和盛世春天开发商合作不愉快,盛世春天开发商就联系他,让他过来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工程让他干,后他和张高良、张某就来盛世春天工地了。平时都是张高良负责工地上日常的工作,包括签合同,他和张某很少参与。他们挂靠在新东阳公司施工,做好了二期(12楼和18号楼)后,开发商让他们干三期(16号楼和17号楼),三期他们干了三层,开发商和新东阳公司终止了合作协议,开发商又找了浙江广某公司,他们又挂靠在广某公司名下开始做后期工程。他觉着应该是有16、17号楼的开工报告、施工方案,因为没有这些手续政府部门是不会让他们开工的。不过这些手续都是张高良办的,他没有见过,不清楚上面有没有新东阳的公章。他没有见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书。以前他并不清楚和内丘万泰签订过给16、17号楼供应商品混凝土协议这件事,2014年下半年沈某1给他说了这件事他才知道,沈某1说张高良私刻新东阳八建技术资料专用章被其收了回去。他问张高良这件事,张高良说是让下边人做的,但是张高良没有说是谁。他警告张高良以后不要再做此类违法的事,张高良当时也答应了。2016年3月份左右,沈某1给他打电话说因为张高良私刻新东阳公司公章和内丘万泰打官司,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划拨新东阳公司财产,让他找到他们跟内丘万泰签订合同的假公章。他给张高良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张高良说是之前刻的假章没有扔。他问张高良假章在哪里,张高良说在其家里的抽屉里。张高良把家里的钥匙从广东给寄了回来(当时张高良在广东),他到张高良家卧室旁桌子抽屉里找到了两枚新东阳公司的印章拿到了他的家里,放到客厅沙发前的茶几抽屉里了。过了两天他去外地了,张高良从广东回来后又从他住的地方把印章拿走了。他从外地回来后又问张高良假公章是怎么回事,张高良又说是项目经理于某办的。他的微信名是“致远”,2016年4月11日张高良给他用微信联系,说其咨过别人了,得把公章销毁。当时他的意思是把这些章交给沈某1,但是张高良一直想把印章销毁,毁灭证据,不想让别人接触到该证据。后来他听高某说其和张高良、李某还有张高良妹夫宛某在张高良家玩牌的时候,张高良让宛某把公章销毁了。他之前听说张高良说是他让资料员高某刻得,但是沈某1报警后,他又问过张高良时其又明确说是于某办的。4、吴某(系盛世春天项目部工地会计)证言证实,从2011年4月份盛世春天一开始至今他在该项目部工作,盛世春天的项目最早是开发商找的程某,程某又找来张高良作合伙人。程某负责和开发商联络的工作,包括和开发商签合同,找开发商结账,讨要工程款等事宜。张高良负责项目工地的施工事宜,包括与监理单位、挂靠公司对接,与供货商签合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等工作。他们先做的12号和18号楼,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从2011年4月份到2014年完工,后来他们在2013年又接手工16、17号楼的项目,一直施工到现在还没有完工。他们做16、17号楼时刚开始他们还是挂靠在新东阳名下的,当时编制的各种施工技术资料和签署的合同都是以新东阳的名义做,后来盖到3层以后,他们改到挂靠在浙江广某公司名下。他们属于张高良和程某的个人的施工队。有项目的话就挂靠在有资质的公司名下。新东阳八建经理沈某1在他们做十二十八号楼会经常来检查。但是在做十六十七号楼的时候他从没来过。在做12和18号楼时,项目走的都是新东阳的对公账户,他将工人工资制作表格报给张高良,张高良签字后报给沈某1,沈某1签字后再报给新东阳总公司,新东阳公司将工资款打到他的个人账户上,最后他再给工人发工资。做16和17号楼的时候,老板程某和张高良让他走他个人账户,程某直接打款给他个人账户上,他再发工资给工人。当时他们在刚接手16号、17号楼的时候,他们项目部和新东阳公司的很多工作都没有按照之前的模式对接,等于处于一个真空期,直到后来挂靠在广某名下。新东阳的公章在公司保管,他们项目部如果有资料需要盖章,都是张高良联系好,安排人或自己去。他没有见过16、17号楼技术资料专用章,这种章一般在张高良或汪某那里保管,都是在技术资料上使用。技术资料专用章是新东阳给项目使用,只是对应相关项目施工技术资料中使用,不对外使用,所以他们在承接某项目时,所挂靠公司就会制作好放在项目部供使用,当项目完工时,公司就会收回。他知道项目部和内丘万泰签订合同的事,是张高良签的,新东阳八建的公章应该是张高良或安排别人盖的。他知道和内丘万泰打官司的事,因为这件事张高良聘请了律师田某和匡某,他没有参与,当时都是张高良在负责这场官司。只是张高良找他要过项目部的考勤表和工资表给了律师了。往法院递交的材料都是张高良和律师弄的,这些资料上的新东阳公司公章不知道是谁盖的,程某知道这起官司,但是没参与。5、匡某(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张高良来到她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张高良自称是新东阳公司职员,其所在公司与邢台盛世春天的开发商签订合同,承包了盛世春天项目十六号十七号楼主体和附属车库的建筑施工项目,他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其代表公司与内丘万泰签订了商砼的供货协议,协议约定内丘万泰向盛世春天十六十七号楼供应商砼。2014年5月份左右,十六十七号楼因为内丘万泰供应的商砼质量出现问题被质监部门责令停工四个多月,造成他们公司严重损失,因此他所在公司中止给付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00余万元。2015年3月左右,内丘万泰到内丘法院起诉张高良及其所在公司,要求给付拖欠的300余万元货款。张高良委托她和同事田某为他和新东阳公司的代理人。当时是张高良代表新东阳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当时她们拟好合同文本,张高良说司公章在石家庄的公司里,需要回公司盖章。于是张高良拿走了合同文本,过了两天张高良给送回来时上边就盖有新东阳公司的公章了。张高良自称公司全权委托他办理此事,但张高良没有向她提供书面材料。张高良就对她和田某介绍这起纠纷的详细情况,她根据张高良提供的信息制作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延期举证申请书、反诉状等文书,并让张高良回公司在这些文书上盖上新东阳公司的公章。同时还要求张高良提供盖有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她将制作的文书和要求通过田某的电子邮箱发到了张高良的电子邮箱。过了一两天,张高良就按照要求将盖有公司公章的相关材料交给了她们,并向内丘法院递交了延期举证申请书。后来张高良又按照她们的要求提供了盛世春天十六十七号楼的相关文件资料,她们经过整理后都一并递交给了内丘法院。后来这个案子在内丘法院进行了一审的审理。她向法院递交了施工方面的一些资料,还有一些合同,其中有新东阳和内丘万泰签署的供货合同,新东阳公司和邢台盛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书等等,这些资料都是张高良提供的,有一部分是张高良自己向法院递交。后来在审理过程中她通过田某的邮箱给张高良发过邮件,她们需要向法庭递交的一些申请或诉状之类的文书,因为这些文书必须盖有新东阳公司的公章才能有效,所以她将拟好的文书通过邮箱发给张高良,然后张高良盖上公司公章后再拿给她。6、杜某1(时任内丘万泰业务员)证言证实,张高良自称是新东阳公司经理,盛世春天项目负责人。双方就供应商砼进行过几次商谈后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他们给新东阳公司承建的盛世春天项目二期项目12、18号楼的地下车库供应商砼。对方公司的签字的是汪某和张高良,内丘万泰签字的是他。就这样双方建立了合作关系。由于打款和供货都很及时,所以地下车库的建设很快完工,张高良说他们公司要接着承建盛世春天项目二期项目16、17号楼主体及其附属车库,由于上次合作比较顺利,于是在2013年11月份左右,他们很快又与新东阳公司签了第二份合同,第二份合同上盖着新东阳八建公章,约定内丘万泰给盛世春天项目的16、17号楼主体和附属车库供应商砼。当时对方签字的是张高良,内丘万泰签字的是公司销售经理郭某和他。这次合作刚开始还比较顺利,但是在16、17号楼盖到三层的时候,大概2014年5月份时,盛世春天经邢台市里建设局检查发现墙体一些指标不达标,责令停工。然后张高良就墙体指标不达标的原因和内丘万泰有了纠纷,张高良认为是内丘万泰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但是他们认为是张高良施工不规范造成的,于是双方就停止了合作,这时新东阳公司欠了内丘万泰约330万元的货款。后来他们多次向张高良催要欠款,但张高良借口他们商砼质量有问题,一直拒付,内丘万泰在2015年3月把新东阳公司列为被告告上法庭,张高良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内丘法院一审和邢台中院二审两次审理,判决新东阳公司赔偿内丘万泰所拖欠货款。对方还是没有支付他们货款,内丘万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某(内丘万泰销售部经理)证明的情节与杜某1证言基本一致。7、高某(系项目部员工)证言证实,他跟他舅舅程某在盛世春天做16、17号楼项目时在工地是材料员,主要负责清点材料。他平时住在工地,偶尔也住程某在东方明珠的家里。2016年3月底的一天,程某去北京期间,张高良过来从程某家沙发前的茶几抽屉拿走东西,他没有看清楚张高良到底拿的什么。程某回到家便问他见没见茶几抽屉里的公章,说茶几里放着两枚公章不见了,这时他才知道张高良前两天拿走的应该是公章。又过了几天,他和李某,张高良的妹夫宛某、张高良、吴某他们五个人在张高良的家里吃饭,吃晚饭后他们又聚在一起打扑克,李某有事先走了。他们在餐厅玩扑克时,他看见宛某用什么东西夹着一枚圆的红色橡皮印章,从里屋的过道走出来,从他身边经过进了厨房,把门关了起来,过了一会他闻到厨房里传出了一股烧焦的味道,他想宛某肯定是把印章烧掉了。后边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程某。他不清楚宛某为什么要去烧这个章。新东阳公司的沈某1找过程某说过印章被伪造的事,之前他不知道这件事情。2016年4月份左右,程某说新东阳公司让其和张高良去石家庄找沈某1解决伪造新东阳公司公章一事,程某和张高良在沈某1的办公室见了面,沈某1的律师说让程某和张高良尽快解决与内丘万泰的合同纠纷,不然就要报警。新东阳公司报案以后,张高良说新东阳公司印章是其让于某刻的。8、王某(系盛世春天项目部施工技术员)证言证实,他主要工作是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和对施工质量进行管理。2015年5月份,张高良给他打电话说给其电子邮箱发了个文件,让他打印好,他打开电子邮箱,是一份有附件的电子邮件,附件是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他用项目部的电脑将这份申请书打印了出来,然后给了张高良,过了不到一个月,张高良又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他一份附件为鉴定申请书的邮件,他还是用项目部的电脑打印好给了张高良的,这两份申请书是张高良和内丘万泰打官司用的,他给张高良的纸质申请书上没有任何公章。盛世春天16号楼施工组织报审表是他编制的,属于技术资料,需要报给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审批后他们才能施工,当时只盖了技术资料专用章,新东阳八建公章是监理公司要求补盖,张高良拿走后盖的新东阳八建公章。于某(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不负责去新东阳公司盖章的事,项目部其他人绝不会和新东阳公司联络,因为这种工作都是张高良负责和新东阳公司对接的,如果有合同或者其它文件需要盖公司公章的话也都是张高良去办理的。9、宛某(盛世春天项目部员工)证言证实,他在项目部负责零工和混凝土。2013年4月份他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盛世春天一直工作至今。2016年3月27日,张高良微信里告诉他其用新东阳公司的假印章可能被起诉,让他从江西九江回邢台。他的微信名是“从头再来”。2016年3月29日他坐火车来到邢台到了邢台市开发区聚龙小区张高良的租住处,张高良说他私刻了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现在新东阳公司报警了。张高良让他把其私刻的那些新东阳的印章烧毁。4月上旬的一天,他正在张高良家的厨房炒菜,张高良把他叫到客厅,给了他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并对他说里边装的是新东阳的印章,让他将其烧毁。他就拿着黑色塑料袋进到厨房,用筷子夹着袋子在煤气灶上点清了,点着之后冒了很多黑烟,他把这个袋子和里面的印章扔在地上用脚把火踩灭,当时里面的公章已经烧化了,后来他找了个袋子把烧化的印章扔到楼下的垃圾桶里面了。当时在场的还有高某和李某。他记不清黑色袋里装了几枚印章,都是新东阳公司红色的橡胶章,有圆形的,也有长方形的,具体上面刻的什么字他没有注意。张高良怎么刻的他不清楚。10、于某(盛世春天项目部员工)证言证实,他在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涉及不到合同的签订和公章的使用。他不清楚工地使用混凝土是哪的,也不清楚盛世春天工地需要盖公章由谁办理。1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盛世春天工地项目部进行搜查,发现以下涉案物品: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三张、图纸会审记录五张、甲方不拖欠工程款证明一张、盛世春天16#、17#楼方案二十六本,并予以扣押。12、提取笔录一份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张高良手机短信、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进行了提取。13、调取证据清单、东阳市公安局办证中心证明、东阳市现代印章刻制中心证明、浙江省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证明、情况说明证实,新东阳公司在2011年10月12日经东阳市公安局批准,在东阳市现代印章刻制中心刻制“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公章一枚,印章编号为3307240******,并附该印章印模;新东阳公司在2008年11月25日经东阳市公安局批准,在东阳市现代印章刻制中心刻制“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建设公司”行政公章一枚,印章编号为3307240******,并附该印章印模;新东阳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身份证号并附其亲笔签名。沈某1报案时提交给侦查机关其收回的张高良私刻的新东阳公司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一枚。13、邢台市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购销合同证实,张高良私刻的新东阳八建行政章在与内丘万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上、与上海彦熹实业有限公司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上、与上海秋勇实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使用过。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证实,张高良私刻的新东阳公司行政章在民事上诉状、授权委托书上使用过。14、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实,广某公司承建盛世春天16#、17#楼及附属商业工程。15、新东阳公司证明证实,张高良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从未授权张高良及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某、匡某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该公司与内丘万泰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新东阳公司没有与邢台市盛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盛世春天住宅小区:16#、17#楼及周边地下车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补充协议书,也没有参与“盛世春天住宅小区:16、17号楼及周边地下车库工程”的实际施工。也从未刻制“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世春天(三期)16#、17#楼工程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16、谈话笔录证实,2016年3月19号,在石家庄在盛景大厦501沈某1与程某商谈解决张高良私刻新东阳公司印章的事,当时在场还有尹某及聘请的律师蔡某。17、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15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将张高良传唤到案,2016年6月16日该局决定对张高良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日该局决定对宛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整。18、内丘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二终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内丘万泰索要商品混凝土货款将新东阳公司起诉至内丘县人民法院,经内丘县人民法院一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新东阳公司给付内丘万泰商品混凝土款327666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张高良的身份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记录。20、被告人张高良供述,2011年他和程某、张某合伙在开发区盛世春天施工,他们三人都是股东,程某占4成,他和张某各占3成。工地上有什么事都是他们3人商量着办,没有什么具体分工,但是程某是大股东,所以最后决策还是以程某为主。程某主要负责和开发商接触,一般也很少过问工地上的事,张某来工地比较少,他主要负责盯工地施工,工地的技术员是汪某,财务是吴某,资料员是王某,他们作为施工方需要挂靠一个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名下,他们给该公司交管理费,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项目的施工,他们通过盛世春天开发商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和盛世春天开发商合作的事主要是程某负责谈的。他们只是挂靠在新东阳公司名下的施工方。他们在盖盛世春天12号和18号楼的时用的是新东阳公司的资质,他们干完十二号、十八号楼后,按照正规程序来讲,他们应该等到新东阳公司和盛世春天开发商签订十六十七号楼协议后才能施工,但是也有很多情况下是他们可以先施工后补协议的,比如他们在做十二和十八号楼项目时,那个地下车库就是他们先施的工,开发商和新东阳后补签的协议。开发商一般都是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等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完工后,开发商先把钱打到他们挂靠的公司账户里边,然后挂靠公司扣除10%的管理费,把剩下的钱再给他们。十二十八号楼的施工款,开发商是通过新东阳给他们结算的。他们后来盖盛世春天16号和17号楼的时用的是广某公司的资质,十六十七号楼的施工款,开发商是通过浙江广某公司给他们结算的施工款。沈某1知道他在使用新东阳公司公司假的技术资料专用章,2014年7月9日沈某1来项目部时发现办公室有盖印新东阳公司盛世春天16、17号楼技术资料专用章印模的文件,于是问他这个印模是哪来的,他就给沈某1说是他们私刻的,然后他让汪某把这枚假技术资料专用章给了沈某1,当时沈某1用信封封印好,并让他在上边签字按手印,把这枚假印章就没收了。这枚假印章被沈某1没收后,因为有些技术资料还需要盖章,所以他就又私刻了一枚和上次一模一样的技术资料专用章交给汪某使用。他刻了三枚假印章并使用,一枚是新东阳公司的章,一枚是新东阳八建的章,一枚是盛世春天16、17号楼技术资料专用章(长方形的红色橡皮章)。除了一枚技术资料专用章被沈某1拿走了,其余的印章都销毁了。2016年3月份左右,新东阳八建经理沈某1找到他和程某,说新东阳公司接到邢台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判新东阳公司赔付内丘万泰300多万元,现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去划拨新东阳公司的资金,让他们赶紧想办法去解决这件事情,否则他就要报警。沈某1说新东阳公司的印章被他们伪造了,刚开始程某找过沈某1,希望以新东阳公司的名义应诉,让沈某1代表新东阳给他们授权书,但是沈某1说和内丘万泰的合同不是新东阳公司签的,新东阳公司不会给他们授权书,让他们自己想办法。回来后程某就指使他用假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参与应诉,他听从了程某的指示这么做的。他们给沈某1说现在盛世春天的开发商欠了他们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施工款,他们现在也没办法给内丘万泰货款,于是他们就没有达成协议。他们现在正在向盛世春天开发商讨要施工款,如果能要来钱的话他愿意及时还清内丘万泰拖欠的货款,给新东阳公司消除影响,避免法院强行划拨新东阳公司资产。他的微信号是他的手机号138××××3785,昵称是心语,微信好友致远是程某。2016年4月7日16时36分他和程某通过微信商量,他想让程某和他一起去和内丘万泰谈赔偿货款一事。2013年11月份他与内丘万泰签订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时,内丘万泰业务员没有向他要新东阳八建的委托手续,也没有核实盖的章。2016年4月份,他和程某商量后都觉着公章不能保留,销毁证据比较好,当时两枚公章在程某的家里放着,技术资料专用章被汪某带走,于是他去程某家里客厅的抽屉把两枚公章拿走,还给汪某发信息让其把技术资料专用章给他邮寄回来。四月中旬,他在家里和宛某、李某、高某等人吃完饭后,他对宛某说这些假章不能留着,让宛某去把它们都销毁。宛某就把这些印章带到他家的厨房里用火烧毁了。宛某知道假章的事,2016年3月27日他和宛某微信里说他们用东阳公司假章可能被起诉。139×××@139.com是他聘请的律师田某和匡某的邮箱,3045****@.com是项目部员工王某的。田某给他写好起诉状、申请书等法律文书,需要他盖新东阳公司的印章,于是将电子版发到他的邮箱,然后他又转发给王某让其打印好给他,然后他再扣上章交给律师或者法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良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而进行伪造并使用,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对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高良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高良本案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可以折抵刑期。综合被告人张高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高良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石书行代理审判员  张士萍人民陪审员  李一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