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卸娜、衢州市久曲坊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卸娜,衢州市久曲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卸娜,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衢州市久曲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东港一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30736902-1。法定代表人高飞。本院在执行周卸娜与衢州市久曲坊酒业有限公司(2017)浙0803执177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3935.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