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陈子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陈某,陈建规,沈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6。负责人:王焱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2010年10月19日出生,住中国香港,法定代理人:廖某,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被上诉人母亲。原审被告:陈建规,男,汉族,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深埔区。原审被告:沈冬,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陈建规、沈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且至今未缴纳本案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