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邦农科技有限公司与郭树清、王祥、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王祥,郭树清,王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955号原告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岭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正县王祥农资经销部,地址方正县方正镇东风街海外嘉园商服三楼(3)号1,个人独资企业。被告王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郭树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宝,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正县王祥农资经销部、王祥、郭树清、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5元,减半收取3267.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吉林邦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267.50元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