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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刘英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刘英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139号原告:王晓燕,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英明,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密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站职员,住所地密山市。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刘英明离婚纠纷一案,王晓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