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刘英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刘英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139号原告:王晓燕,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刘英明,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密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站职员,住所地密山市。原告王晓燕与被告刘英明离婚纠纷一案,王晓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燕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闻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