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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爱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仁,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1日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爱仁与其朋友在宜春市德和会KTVA12包厢内发生冲突,随后又电话告知陈某1其在德和会内被人打了。陈某1遂伙同陈某2驾驶一辆金杯牌面包车来到德和会。在德和会一楼大厅,被告人李爱仁随意指认一名男子称被其殴打,陈某1和陈某2出于朋友义气,返回面包车上取出钢管和柴刀后再次进入德和会。之后,被告人李爱仁在德和会二楼又随意指认了一名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徐某1,并称被其殴打过。陈某1、陈某2以及被告人李爱仁遂将被害人徐某1堵在德和会二楼员工通道内,陈某2用钢管将徐某1打倒在地,陈某1用刀背砍徐某1,被告人李爱仁则对徐某1拳打脚踢。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被害人徐某1受外力致左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李爱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爱仁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诉请本院对被告人李爱仁定罪处刑。被告人李爱仁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爱仁与其朋友在宜春市德和会KTVA12包厢内发生冲突,随后打电话告知陈某1(已判决)称其在德和会内被人打了。陈某1遂伙同陈某2(已判决)驾驶一辆金杯牌面包车来到德和会。在德和会KTV一楼大厅,被告人李爱仁随意指认他人,称被其殴打。陈某1和陈某2出于朋友义气,返回面包车上取出钢管和柴刀后再次进入德和会KTV。之后,陈某1、陈某2及被告人李爱仁在德和会KTV内随意追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见状纷纷躲藏,被告人李爱仁在德和会二楼又随意指认了一名工作人员即被害人徐某1,并称被其殴打过。陈某1、陈某2以及被告人李爱仁遂将被害人徐某1堵在德和会二楼员工通道内,陈某2用钢管将徐某1打倒在地,陈某1用刀背砍徐某1,被告人李爱仁则对徐某1拳打脚踢。经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被害人徐某1受外力致左腓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李爱仁家属及陈某1、陈某2家属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徐某1达成协议,赔偿18万元给被害人徐某1,取得其谅解。同年4月21日,被告人李爱仁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李爱仁的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2016年10月27日,我一个朋友李文某下午约我晚上6点在新概念餐厅楼下吃饭,总共有六个人,分别是李文某、易某2、黄某2、杨某,还一个男的忘记名字。吃到晚上8点的时候,李文某说请我们去德和会KTV玩,晚上9点左右到了德和会。我们一直喝酒唱歌、玩骰子。当时我喝了蛮多酒,躺在沙发上睡觉。当我醒来的时候,发现就我跟易某2、黄某2,还有几个女的陪唱和一个男服务员少爷还在。醒来玩了会,后面我又睡着了,睡着睡着就感觉有人帮我穿裤子,用手摁住我的两个手臂,嘴巴上被人打了一拳,用脚踹了一脚,但不知道踢到了谁。我睁开眼就看到黄某2挥拳头打我,然后我就起来还手了。黄某2就往外面跑,我就在后面追。这个时候,我打了两个电话,分别打给了我两个表叔陈某1和易某1,我说我在德和会被人打了,叫他们过来。在追他的过程中,我去包厢内上了个厕所,上完厕所在包厢门口碰到了一个男服务员,这个男服务员拦着我说了一些话,我当时情绪比较激动,就扇了这个男服务员一巴掌,然后就去找黄某2。追到大厅的时候,我感觉有人抱着我,我挣扎了一下,并且挥拳打了这个人。然后这个人就走开了,这个时候我就看到有几个人慢慢向我靠过来,我就拿起旁边一个陶瓷花瓶,做出要砸人的样子,但是我没有砸过去。花瓶掉在地上。过了一段时间,我表叔陈某1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就来到了大厅。就问我被谁打了,然后我用手随意指了下边上的人,就说他们打了我。然后我表叔问我要不要打,我就应了一句“嗯”。然后我表叔陈某1跟他一起来的那个人就下了楼,过了一分钟左右,跟他一起过来的男子手上拿了一根棍子,然后我们一起上楼找人,我当时不知道要找谁,我在二楼楼梯口的时候看见一个男子走楼梯上来(后来才知道叫徐某1),我就喊了一句“就是他”,陈某1跟他一起来的男子就跑到我这里来。我当时先冲过去打了徐某1。陈某1两人跑过来之后看见我在打他,他们也开始动手打,这个时候我看见陈某1手中有把砍刀,陈某1用刀背砍徐某1的手和脚。我们三个打了两三分钟,我们三个就跑出了大门,上了陈某1的金杯面包车。上车后,陈某1和这个男子就把刀和铁棍放在面包车后座,之后陈某1就送我回去了。同案犯陈某1的供述,2016年10月28日凌晨3点多,我在家里睡觉,接到我表侄“爱皮”的电话,说其在德和会挨了打,打得很惨,叫我喊点人赶紧过去。我接完电话就下了楼,打电话给我同住一起的朋友陈某2,问其在哪里。陈某2说其在家里,我就叫陈某2下来,跟我一起去德和会,说我一个表侄挨了打,叫陈某2和我一起去看下。没过多久,陈某2就下了楼,我开着我的灰色金杯面包车(赣C×××××)载着陈某2从家里开到德和会门口。然后我们两人下车走进了德和会,在大厅里面我们看到了一个人拉着“爱皮”,“爱皮”有点想冲过去打一个人。“爱皮”看到我来了就说老叔,我在这里被打的很惨,手上都被打烂了。同时指着大厅的一个男子说就是他们打的我。我说是不是一定要打。“爱皮”说一定要打,我说要打就打。“爱皮”说拿家伙来,然后我们三人走到我车子旁边,我打开车子侧门在后排座位中间位置拿出了一把柴刀和一根自来水铁管,陈某2从我手上把铁管拿过去,我自己拿着柴刀进了德和会,我进去后看到“爱皮”从大厅的左边扶梯上二楼,我和陈某2从大厅的右边扶梯上了二楼。因为德和会二楼是个半圆形的形状。我从右边上可以绕半圈走到左边去。当时我从右边上是想去找“爱皮”所说的打他的人。我和陈某2绕了半圈没有发现人就和“爱皮”在左边扶梯位置汇合,在二楼的左边扶梯上去后有一条小道通向另一个扶梯。“爱皮”指着里面的一个通道口说了一句在那里,但我没有看到人,我们三人就朝里面走。“爱皮”打开了那个通道的门,进去那个通道看到了一个男子,那个男子站在楼梯的下一阶平台位置一副很冲的样子拿手指着“爱皮”说了一些话,但我没有听清楚。这个男子看到我和陈某2进了通道,就往后退了几步。我和陈某2也下了楼梯到了这个人的跟前,“爱皮”用拳脚打那个人,“爱皮”打了一会后那个人蹲在楼梯口,我上去用柴刀的刀背用力砍了四五下那个人的手和脚。陈某2又拿水管上去打了那个人的手和脚几下。我停手后“爱皮”和陈某2还在继续殴打那个人,具体“爱皮”打了哪些地方我没有注意。“爱皮”和陈某2打了一会儿后,我拖着“爱皮”和陈某2一起回到二楼,走楼梯出了一楼大门上了我的车,我把柴刀和铁管放在车子里面,开车送“爱皮”到了宜阳公安分局对面的小区门口,“爱皮”下车后自己走回家了,我开车和陈某2也回家睡觉了。钢管和柴刀放在车上。第二天晚上,我有些担心刀放在车里被发现,就从我车里拿出了柴刀,放到家里去了,铁管还放在车里。同案犯陈某2的供述,2016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当时我在房间里睡觉,陈某1打电话说其老表的侄子(后面知道叫李爱仁)在德和会KTV被人打了,要叫人过去看下什么情况,陈某1以为我还在外面玩,一个人先到楼下去了。我说我在房间里睡觉。我起来直接下楼上了陈某1的面包车,由陈某1开车,我们两个人直接到了宜春德和会KTV,在车上陈某1跟我说李爱仁在德和会被别人打得很惨,在电话里一直在哭。过了几分钟,我们的面包车直接到开进德和会停在了门口停车坪,我和陈某1下车直接进入了德和会KTV的一楼大厅,在大厅里面,我们看到了李爱仁,当时李爱仁站在大厅中间那个玻璃屏风的边上,身边还站了一个男的。大厅右边的沙发上坐了几个女孩子,沙发边上也站了一个男的,我看到李爱仁在那里大声吵闹,好像要打站在沙发边上的那名男子。当时身边的男子拉着李爱仁,不让过去打架。我和陈某1上问李爱仁被谁打了。李爱仁在大厅里指了一下那个站在沙发边上的高高的男子,说那个人就是打其的人。我们两人朝站在沙发边上的那名男子看了一眼,陈某1就转身出去,我觉得陈某1肯定是到车上拿“家伙”(钢管等)。于是我也跟着一起出去,我们两人直接到开来的面包车上,当时我拿的是一根钢管,陈某1拿的是一把柴刀,我们拿着家伙直接返回德和会KTV一楼大厅。我们进去时看到沙发上的那几个女孩子和李爱仁还在大厅,其他两个男的(一个之前扯住李爱仁的那名男子,另一个是之前站在沙发边上的那名男子)都不见了。我们上二楼去打那个之前站在沙发边上的男子,我和陈某1一起走上楼转了一圈看到李爱仁在二楼楼梯口不远处通道边上喊我们说那个打他的男子在那里。我和陈某1跟过去,当时我们经过通道的消防门,看到一名男子和一个女的在那里,那个男的正在下楼已经下到半层的位置,李爱仁说这个男的(和之前在一楼大厅沙发边上的男子不是同一人)之前也打了其本人,然后我和陈某1及李爱仁一起冲到这名男子身边,我先拿手上的钢管朝这名男子腿部打过去,陈某1用自己手上的刀也朝这名男子身上砸,李爱仁则对这名男子拳打脚踢。这名男子被我们打得靠着墙呈半坐躺状,我们三个人打这名男子持续了一分钟左右。我听到边上那个女的一直在大喊大哭,我们三人打完之后从德和会KTV跑了出去,直接上了陈某1的面包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徐某1陈述,2016年10月28日凌晨3时左右,我听德和会的同事说A12包厢的客人喝多了酒,客人之间发生了冲突。当时我在德和会KTV门口巡查。过了一会,我看到有客人在德和会大厅骂人,并砸坏了大厅的花盆。我就从德和会侧门进去,准备去德和会二楼办公室将手机充电并报警,我走到德和会二楼办公室时发现门已经锁上,我准备下楼出去。这时四个在德和会工作的女孩子看到了我,向我跑来,我怕这四个女孩被打,就叫这四个女孩从楼梯下去地下室躲一躲,但有三、四名男子手里拿了工具跟着这些女孩子跑过来了,我看到这几个人拿了钢管等工具,我有点怕就准备从楼梯跑到地下室去,在楼梯的拐角处被追上了,这几名男子什么都没有说就用手里的钢管向我打来,我蹲在角落解释我是工作人员,这几名男子并不理会,一直用砍刀和钢管打我,我一个叫钟某的同事在旁边看到我被打,吓得一直在哭,打了一会这几名男子就跑了,其中一个人的手机掉在德和会的前台,被我同事捡到了,有人打电话过来还想要回手机。这时警察和120急救车都来了,把我送到了医院。我的左手大臂被砍伤,听医生说好像骨残裂了,两个脚的膝盖被钢管打肿了,右手手背有皮外伤,头也被打了。证人周某1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上8点至10点之间,我被经理安排到A12包厢为客人服务。当时包厢里有5个男子,随后在我们德和会叫了5个陪唱的女孩子,当时这几个人在那里都兄弟相称,喝酒唱歌。凌晨0时左右,包厢里有2个男子先行离开了包厢,同时一个陪唱的女孩子也离开了。这时在里面就有3个男子和4个陪唱的女孩子,还有我和周某2两个服务员。这几个男子玩到凌晨3点左右,我听到这几个客人应该是要离开了,其中有一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对着另一个男子说老弟啊里,买不起单哥哥帮你买一下,另外一个男子把身上的衣服和裤子都脱掉剩下条短裤,躺在沙发上说我今天就要到这里,还能把我怎么样。那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和另外一个在包厢里的客人(后脑勺有两块地方没头发)一起劝这个脱光的男子穿衣服,然后这个脱光的男子把裤子穿上,光着上身的男子起来后一直用拳头打这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和另外一个后脑勺缺了一些头发的男子,同时嘴里念叨:怎样,咬我的卵(宜春话)。而后这个后脑勺缺头发的男子应该有些生气,就回手打了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这个光着上身的男子起身用果盘托(硬塑料三角支撑架)砸这个后脑勺缺头发的男子,这个后脑勺缺头发的男子就跑向厕所,然后这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就抱着光着上身的男子,这个后脑勺缺头发的男子就趁机跑出了包厢。这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就拿着那个支撑架不断的打这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双方都有交流,但我没敢靠太近,因为当时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一看就是喝多了酒,而且神态比较吓人。两人一直推搡着出了包厢到了大厅,因为没有买单,我怕人走掉,就站在不远的地方等着。这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拿出电话打了个电话说老叔,我在德和会挨了打,快过来。这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就一直在我们大厅发酒疯,到前台那里吼服务员:你这样看到我什么卵意思,想咋子,然后把手上的衣服用力地甩向前台的服务员,不知道什么原因,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冲过来用拳头朝着我左边耳朵位置用力地打了拳,我挨了一拳后就赶紧跑,又朝我背上打了一拳。这个矮矮胖胖的男子就抱着这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我就跑到到大厅更远的地方。没过多久,有两个男子进了德和会大厅,一个中年男子问光着上身的男子:哪个打了你?。那个光着上身的男子就用手指到大厅周围说:一个都不要跑。后来的两名男子又走出了大厅,走之前这个中年男子跟一起来的另一名男子说:快喊得人来。这时我旁边的陪酒女服务员跟我说快走,我赶紧从侧门走出了大厅。过了20分,我打电话给那个陪酒的女服务员(张丽,155××××9558),问其哪些人走了没有,张丽跟我说走了。我就回到德和会大厅,回去后我看到我们德和会的督察徐某1侧躺在地上,在旁边围着之前陪酒的四个女孩子,然后我上前问报了警么,说打了110和120。我跟我们德和会的上司报告说了下情况。之后我和徐某1去东门医院就诊了。为什么要打徐某1,不清楚。证人黄某1证言,2016年10月28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当时我在德和会KTV二楼办公室,正准备下楼时看到会所的楼面主管汪某上来跟我说一楼A12包厢的客人在包厢内打起来了,并且砸坏了包厢内的一些东西,然后我跟汪某下楼到A12包厢去看什么情况。当时我没有直接推门进入包厢,而是先透过包厢门上的玻璃朝里面看了下。这时正好里面一个打赤膊的男子推门出来,非常凶地问我看什么看,并且直接扇了我一个耳光,此时包厢内还有一名男子赶紧走到包厢门口拉那名赤膊男子,并向我道歉称那名赤膊男子喝多了酒。当时我说没事,那名男子就将赤膊男子拉回了包厢,我走到一侧问汪某之前是怎么回事。汪某说刚才打我的赤膊男子之前在包厢内被其自己的朋友打了,具体什么原因没有说,打人的男子已经先走了。我接着叮嘱汪某等要守到这个包厢的客人买单,如果有什么问题再电话联系我,我就先回二楼宿舍休息去了。当天凌晨2点40分左右,我又接到汪某电话称A12包厢的服务员周某1在大厅被那名赤膊男子打了,我就让其赶紧报警,我就穿衣服准备下去,没多久汪某和徐某2跑到宿舍来了。汪某说对方有三个人拿了刀、棍冲进了会所并且见人就打,我们三个人一起躲在宿舍不敢出去,直到凌晨3点左右,卢宣打徐某2电话并一直在电话内哭,也说不清什么事情,就说流血了。我们都以是卢宣挨了打,但当时我们几个人还是害怕就没有出去,直到后面警察来了。我们三个人才从宿舍内出来。我出来才知道我们员工徐某1被对方的人用刀在二楼砍伤了。当时我直接先到了一楼,我在一楼看到有一名男子进来,我问周小艳这名男子是否为A12包厢的,周小艳说这名男子过来A12包厢内帮其找手机的。当时这名男子正准备走,我过去拦住并说警察已经到了,等警察过来问下什么情况再说。大概1分钟,又进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进来就很凶,反问我为何要扯住其朋友并且做出一副想打我的样子,我见情况不对劲就大声喊。当时警察在二楼就直来了,警察现场问了下情况并将这两名男子带走了。之后120救护车也到了,救护人员直接上二楼用担架将徐某1抬下来并送去了医院。情况就是这样。事后我听汪某说,那名赤膊男子叫来的两个拿刀、棍的男子进来会所之后就问赤膊男子被谁打了,那名赤膊男子就乱指,见到有工作人员就指着说打了其本人,所以这几个人见人就打。当时在场的服务员怕被打到处躲避。证人钟某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上9:30点左右,我被安排到A12包厢上班,我进去时包厢里有4名男子在喝酒,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又有2名男子进来了。约2016年10月28日凌晨2点50分钟,后进来的2名男子喝醉了就走,过了一会,包厢中的4名男子开始吵架,其中有3名男子吵得比较凶,有一名男子坐在沙发上不出声,之后就走了。另3名男子打起来了,2名男子打另1名男子,都是用拳头打架,打输的男子走出包厢直往大门口走,并打电话称在德和会被人打了。过了几分钟,有2名男子气凶凶地走进来,问什么情况。打输的男子乱指,看到男的就说打了其本人,从外面进来的2名男子出去了,大约过了1分钟,那2名男子又进来了,一人一根钢管,从包厢出来的那名男子出了大门,也拿了把柴刀进来。这3个人看到男的就追,没有追到人,这3个男子在德和会二楼找人,然后我同事徐某1看到了就上去询问什么情况,这3个男子就冲上去,徐某1就跑,在员工通道的二楼楼梯间被那3个人堵住了,我看到从外面进来的2名男子用钢管敲徐某1的腿,从包厢出来的男子拿起柴刀准备砍徐某1时,我害怕出事就走了,我到外面去叫人。我正在大门口叫人时,这3名男子正好拿着钢管和柴刀跑出去了,我就去找徐某1了,我在扶梯间找到徐某1,我看到徐某1左臂流血,右手手背流血,手和腿不能动了。于是我就报警了。证人易某1证言,2016年10月28日凌晨3点左右,李爱仁打电话说其在卢州北路德和会KTV挨了打,我开车从家里来到了德和会。我到德和会时看见警察在德和会,我也跟着警察上去2楼看了下。之后准备回家,到德和会大门口时,有2个人拦着我不让我走,说我和打人的是一起的,我和对方就吵起来了。吵了2句之后警察就过来了。证人徐某2证言,2016年2月28日凌晨2点时,我照例在德和会KTV内巡逻,当时会所内只剩下一楼的A12包厢内的客人还没有离开,因为我们会所一般到2点就要停止营业,然后服务员过去催促客人买单。当时包厢内就只剩下3个人,包厢内的人说让服务员先到外面等等,过会儿就出来买单,服务员就先从包厢出来了。到凌晨2点20分左右,A12包厢的服务员周某1过来跟我们说该包厢内的客人之间打起来了,我们就赶到A12包厢内看下什么情况,当时包厢内的卫生间里有一个人,但将卫生间的门锁住了。然后我看到一个打赤膊的男子在那里踢卫生间的门,接着包厢内另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客人过去拉住这个赤膊的男子。之后卫生间里面的那个男子出来直接离开了德和会。当时凌晨2点30、40分的样子,那名男子走后,打赤膊男子在我们一楼大厅吧台附近到处转悠,还冲过去用拳头朝周某1的头部打了几下,那名之前在包厢内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又过去扯他。我们在场的工作人员看到情况也过去拉扯他,打赤膊的男子身上酒气很重,应该是喝了很多酒,我们看到打赤膊男子这个状态就赶紧催先买单,打赤膊的男子说其叔叔会过来买单。后来打赤膊男子又蹲坐在一楼大厅水池边上和那名白色衣服男子聊天。期间有人来接我们会所一个女性工作人员回家,打赤膊男子看到两人经过水池边上时,直接拾起地上的一个花盆朝两人砸过去,但没有砸到。这名女性员和其男朋友见这名打赤膊男子喝多酒就没有怎么搭理直接走了。丢完花盆之后打赤膊男子又起身在大厅走来走去,并且一直作打电话状。过了几分钟之后,我看到从外面进来2名男子。当时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正抱着打赤膊男子在大厅内,这2名进来的男子直接走过去问打赤膊男子是谁打了其本人。打赤膊男子就指了下我和汪某,并且跟这2名男子说了一句:“在场的这些人都打了我,一个都不要让他们走。”当时我站的位置离打赤膊的男子等人比较近,从外面进来的2名男子听到打赤膊男子这样说就斜了我一眼,然后这2个男的就出去了,那名穿衣服男子也差不多一起跟了出去,赤膊男子还一直在大厅内。没过几分钟,这2名男子(后面进来的这2个男子)又进来了,这次2个人进来时手里拿了铁棍或刀这类的东西。当时我没有看到太清楚,我见这种情况就直接往二楼走然后进到了宿舍里面。我到宿舍时汪某已经比我先到了,应该是一楼绕过来的。当时宿舍里还有我们的副总黄某1在那里休息,我们就将大致情况跟黄某1说了下,期间汪某打电话报110,几分钟后我接到会所员工卢宣的电话(我翻查我的时间查看当时接电话的时间是2016年2月28日凌晨3点12分),电话里卢宣一直在哭,一直在说流了好多血,其他的都没有说清楚。我们想肯定是有人被打伤了,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出去,这时110的民警已经到了现场。证人周某2证言,2016年10月27日晚上9点左右,我们德和会大堂经理安排我到A12包厢做服务工作,当我到包厢时看到里面有6个男的在里面聊天,不到10分钟就安排了女孩子进来包厢里陪唱,刚开始点了三个女孩子在包厢里陪唱,刚开始点了3个女孩子在包厢陪唱,玩了一会,又来了一个女孩子,这个女孩子也是我们德和会陪唱的,但是这个女孩子是其中一个客人单独联系过来的,玩到晚上10点多时,这个女孩和这个联系她的客人两人一起离开了包厢,之后就没有回来了。这2人走了之后,紧接着又走了2个人,最后包厢里就3个男的和3个陪唱的女孩子在了。走了几个人后,其中有一个男的就说那个打赤膊的男的,说:要你去别的地方玩不去,有免费的酒水送不去,非要到这里来玩。说完后,这3男3女就在一起玩骰子喝酒的游戏,一直玩到28日凌晨2点多,中间还不停的在叫服务员拿酒。玩到最后面时,就剩下那个打赤膊的男的和说其的那个男的两个人还在拼酒。在玩骰子的过程中,那个打赤膊的男的老输,喝了很多酒,人都醉了。跟其一起玩骰子的男子就说要服务员结账。后来我们主管把单打过来后,这个男的就问这个打赤膊的男的,是写你的单位还是写我的单位,但那个打赤膊的喝醉了,没有应。后来那个打赤膊的男的上了一个厕所,回来后,这个男的还叫打赤膊的男的买单。打赤膊的男的就躺在沙发上,叫他们几个人走,把自己的衣服不停地要脱掉,脱得只剩下内裤时,其另两个朋友过来帮其穿衣服,在给其穿衣服时打赤膊的男的用脚踹了一脚和其一起玩骰子的朋友,然后他们就打在了一起,另外一个在劝架。看到他们在打架时,我跟服务员就把易碎的东西带出了包厢。整个过程在包厢里持续了5分钟左右,然后这3个人从包厢里出来了,那个劝架的走在最前面,直接到德和会外面等他们两个人。打赤膊的男的和其一起玩骰子的两个人还在大厅里聊天,赤膊男就对和其一起玩骰子的那个人说:我今天喝酒没有喝过你,打架也没有打过你。后来这2个人在大厅里聊天,我就去包厢里搞卫生了。当我快做完时,我听到大厅有一个女孩子坐在大厅地上哭。当我出来时,我看到有几个人拿着棍子就往外面跑,我就赶紧躲回包厢里去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周某1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6号就是在德和会大厅打我的男子,真实姓名李爱仁。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1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1号就是打赤膊的男子,并打了其一个耳光,真实姓名李爱仁。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陈某1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5号就是“爱皮”,真实姓名李爱仁。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陈某2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陈某1老表的侄子,真实姓名李爱仁。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爱仁及同案犯陈某1、陈某2带侦查员到宜春市宜阳新区卢州路的德和会KTV内,指着二楼员通道下去半层的位置,说这就是当时其殴打那名男子的地点。宜春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宜检技鉴[2016]49号及被害人徐某1病历资料,证实被害人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搜查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十运路猴子餐馆正后方小区(原物价局对面小区)进门正对一排房子北边四单元三楼(含一楼柴棚间)北侧的住房进行搜查。现场为三室两厅一厨一卫结构,进行系客厅,客厅北侧为走廊,走廊东西端各为一间卧室,靠西端卧室衣柜内有一储物间。侦查人员在同案犯陈某1家中储物间西南角落发现两根铁管和两把砍刀,其他地方无异常发现。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28日凌晨3时左右,在德和会KTV的A12包厢里唱歌的名叫李爱仁的男子和朋友发生了纠分,之后李爱仁纠集2名男子持刀和钢管,三人一起砸坏了德和会KTV的花瓶等物品,并打伤了正在德和会上班的工作人员徐某1等人。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出具说明,2017年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爱仁来到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投案自首。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1、陈某2、李爱仁家属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1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7)赣090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1、陈某2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爱仁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仁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李爱仁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爱仁家属及陈某1、陈某2家属与被害人徐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18万元给被害人徐某1,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爱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爱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锡建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袁芃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