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1、董某2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董某1,董某2,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财保16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天水市秦州区平南镇上沟村农民。被申请人:董某1,住天水市。被申请人:董某2,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水市。被申请人:张某,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水市。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1、董某2、张某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某1、董某2、张某银行账户存款12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董某1、董某2、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晨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