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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终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流生、牟明灿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流生,牟明灿,夏雪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3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流生,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住所地古蔺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牟明灿,男,1998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古蔺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雪峰,男,1997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所地古蔺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明灿、夏雪峰、邱流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闽030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牟明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夏雪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邱流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责令被告人牟明灿、夏雪峰、邱流生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五千二百八十九元,偿还被害人周某。原审被告人邱流生不服,以原判没有认定主从犯致量刑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邱流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权是原审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经审查,本案上诉人邱流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可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邱流生撤回上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4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