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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79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世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念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