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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小保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保,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03行初9号原告董小保,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高新区。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飞,该局纪检书记。委托代理人张伟伟,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保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小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保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小保负担。审 判 长  张长明人民陪审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