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志宏申请执行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宏,李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宏,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有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林志宏申请执行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有文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