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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林志宏申请执行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宏,李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宏,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李有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林志宏申请执行李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有文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