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字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棋、宋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棋,宋兴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字1605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棋,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宋兴菊,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王棋、宋兴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被告宋兴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棋、宋兴菊偿还贷款本金1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6月7日利息3086.09元,合计13086.09元,2017年6月7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6.5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王棋与全椒农商行下属南屏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万元,年利率11.04%,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24日全椒农商行从王棋账户扣划9.71元利息。贷款到期后王棋一直拖欠不还。王棋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宋兴菊辩称:对王棋是否借款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后期银行索要贷款时其才知道。听王棋说贷款已偿还。其不同意偿还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王棋与全椒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棋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3月24日,年利率11.04%。同日,全椒农商行将1万元发放至王棋账户。借款到期后,全椒农商行从王棋账户上扣划利息9.71元。本金及下剩利息王棋未予偿还。另查明:贷款时,王棋与宋兴菊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5日,王棋与宋兴菊办理了离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全椒农商行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离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王棋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宋兴菊辩称王棋已偿还借款本息,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全椒农商行诉请宋兴菊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棋、宋兴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按年利率11.04%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56%计算,扣除已付利息9.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王棋、宋兴菊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