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行审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史瑞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史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46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放,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史瑞营,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5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史瑞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马振抚乡马振抚村土地建房,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7)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地址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的占地地址-下冲村委不一致。本院认为,唐国土罚决字(2017)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地址马振抚乡马振抚村与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承认的占地地址下冲村委不一致,属认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7)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一项决定。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