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铭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秋盛、李婉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铭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704号原告:赤峰市铭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西街百合花园小区1号楼11号厅。法定代表人:张文臣,经理。被告:黄某,男,汉族,个体,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李某,女,汉族,个体,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铭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李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铭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