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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贤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贤,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43号原告:刘玉贤,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杨久顺,唐山市开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进华,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纯伟,职务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科长。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荆各庄。负责人:王学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海靓,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贤与被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玉贤担负。审判长  张万永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田会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