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帆与赵子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帆,赵子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08号原告:吴帆,女,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唐军辉(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涵,女,汉族,1998年9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以上原告吴帆与被告赵子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吴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