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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帆与赵子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帆,赵子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08号原告:吴帆,女,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庆国、唐军辉(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子涵,女,汉族,1998年9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以上原告吴帆与被告赵子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吴帆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施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