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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莎与朱宁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莎,朱宁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805号原告黄莎被告朱宁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莎与被告朱宁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莎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莎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