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启现、晏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现,晏伟,董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朱启现,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开县。被执行人晏伟,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董志军,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朱启现申请董志军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冀0207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孙满平执行员 XX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