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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申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申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申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法定代表人相庆柱,该公司总经理。江苏申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泰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为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申源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宝翔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苏07执211号,执行依据:(2017)泰裁字第1号仲裁裁决书]指令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进审判员 张 迅审判员 罗来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