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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韵与钟太全、邱丹、张桂华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韵,钟太全,邱丹,张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张韵,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钟太全,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邱丹,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张桂华,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为执行张韵申请执行钟太全、邱丹、张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3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38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3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900元,以及执行费44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张韵同意被执行人钟太全本息一共支付50万元,其余部分由张韵自愿放弃;付款方式是:钟太全子在2017年10月20日前付3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付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1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27万元”。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2017)川1025执381号案件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