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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发庭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李太生、童家洪、孙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发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童家洪,孙新芳,李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庭,男,2001年3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砚山县维摩乡第二中学学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法定代理人:张开梅,女,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杨发庭母亲。法定代理人:杨昌庆,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系杨发庭父亲。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负责人:杨维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童家洪,男,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系童声振父亲。被执行人:孙新芳,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系童声振母亲。被执行人:李太生,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盲,农民。本院在执行杨发庭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李太生、童家洪、孙新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发庭各项损失50000元,被执行人童家洪、孙新芳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发庭各项损失82622.07元,被执行人李太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发庭各项损失39695.17元,被执行人李太生负担诉讼费2185元,被执行人童家洪、孙新芳负担诉讼费5099元。因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李太生、童家洪、孙新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发庭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594元。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已赔偿50000元。被执行人童家洪、孙新芳作为另案﹛(2017)云2622执7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公司领取赔偿款70000元,已划转本案赔偿款,但已扣除本案被执行人童家洪、孙新芳应承担的诉讼费5099元及执行费2594元,(2017)云2622执78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李太生应承担的诉讼费435.20元及执行费328元,申请执行人杨发庭领走已执行款项111543.80元。经本院2017年6月23日查明,被执行人李太生、童家洪、孙新芳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2017年5月2日查明,被执行人李太生、童家洪、孙新芳无房产登记,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发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