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建伟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3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雷建伟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崇州市住所地崇州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检察院公诉人高云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344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雷建伟在崇州市自己家中提供吸毒工具等与彭某、陈某、尤某、徐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公安机关现场挡获被告人雷建伟及彭某、陈某、徐某,查获吸毒工具一套以及两个内有白色颗粒状残留物的小塑料袋。经鉴定,查获的吸毒工具一套以及两个小塑料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三千元。辩护人无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雷建伟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雷建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王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卫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