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玲玲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64号起诉人姚玲玲,女,194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起诉人姚玲玲诉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鸿寿坊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投资估算的批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既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也与该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姚玲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