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奇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宝军,男,汉族。张奇申请执行李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072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奇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张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0723号调解书第一项之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