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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与张彦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全,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张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42号申请人:周振全。申请人:李海芹。申请人:李娜。申请人:周小雅。申请人:周行。被执行人:张彦敏。本院在执行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与张彦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