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与张彦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全,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张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42号申请人:周振全。申请人:李海芹。申请人:李娜。申请人:周小雅。申请人:周行。被执行人:张彦敏。本院在执行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与张彦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海芹、李娜、周小雅、周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7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