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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天辉、漳州市龙文区俊山盐鸡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天辉,漳州市龙文区俊山盐鸡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冯天辉,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俊山盐鸡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经营者:蔡俊山,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天辉与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俊山盐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03执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审判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志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