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浙江四达印染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浙江四达印染厂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破申6号申请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会龙村混里江畈(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71935488H。代表人:傅伟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柘林,组织机构代码:71768323-2。法定代表人:潘利根,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申请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东湖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四达印染厂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杉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