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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褚朝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褚朝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242号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负责人:郑诚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朝生。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褚朝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诉讼过程中被告褚朝生已将2015年、2016年两年的物业费履行完毕,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润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