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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冉爱存与延路明、马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爱存,延路明,马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56号原告冉爱存,女,195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延路明,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马珂,女,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20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矿辉,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爱存诉被告延路明、马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爱存于2017年0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爱存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爱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爱存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