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耘与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耘,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382号原告:周耘,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明再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进民,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委托代理人:李娟,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耘与被告新疆鑫泰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耘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