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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住兰州市。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兰州市××街其住所,向马某贩卖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7克,获得毒资400元,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马某处查获上述毒品,并从被告人张某身上查获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17克。另查明,公安人员从马某处扣押毒资2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人民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80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等;扣押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及称量结果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证人马某的证言;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亦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毒资2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2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狄生禄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高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