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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5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417号之一原告: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ZhongHe(Asia)InvestmentLimited,登记证号码:50553980-000-04-16-1)。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第2期8楼806室。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2573554M)。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沪大道北侧、来秀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杨关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军,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旭晨,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为B0875869-2)。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代表人:韩忠飞,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信国,宁波市宁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经济合作社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宋家漕村经济合作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53.5元,由原告中和(亚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代理审判员  蔡雯晴人民陪审员  郑世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剑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