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峰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峰,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苏峰,男。被执行人:李建军,男。苏峰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翠屏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建军向申请人苏峰支付借款11273元、诉讼费7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苏峰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峰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