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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恒安物业公司与卞俊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卞俊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21号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法定代表人:付井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君,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俊影,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卞俊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敦化市恒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