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2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赖文平、陈晓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文平,陈晓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文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晓倩,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人赖文平与被执行人陈晓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晓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赖文平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晓倩履行(2016)闽06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赖文平借款人民币36000元及自2015年6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3日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出租屋、酒店住宿、航班、银行、国土、工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有资金往来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17年2月2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赖文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志江代理审判员 沈 铿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来源: